行政处罚决定书
双安罚决字[2024]第005号
被处罚人姓名: 唐XX 性别: 男 出生日期:1969年10月
身份证号码:
工作单位: 现住址:双柏县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洒冲点村
经依法查明:你于2024年8月,未办理城乡规划许可审批,在土地权属你本人的承包地块党味岔路口左侧(X2686118.014,Y34495095.753),修建钢架结构临时大棚。经测量工程师现场勘验、检测,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453.00㎡,地类全部为农用地。其行为属未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。
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、勘验检查笔录、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、不在城乡规划范围内情况说明、占地测绘情况说明、不在村庄规划区内证明等证据为证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“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,应当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。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、市容、安全等的,不得批准。”的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
我乡已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》 (双安罚告字[2024]第004号)和《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》(双安罚听权告字[2024]第004号),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,也未要求举行听证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: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,由所在地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:
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承包地块在党味岔路口左侧的占地面积453.00㎡的钢架结构临时大棚及水泥硬化路面,恢复耕地种植条件。
本决定送达当事人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行政机关(印章)
2024年12月19日
行政执法机关地址:双柏县安龙堡乡安龙堡街47号 邮编:675104
电话: 0878-7817001
第一联 附卷
行政处罚决定书
双安罚决字[2024]第005号
被处罚人姓名: 唐XX 性别: 男 出生日期:1969年10月
身份证号码:
工作单位: 现住址:双柏县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洒冲点村
经依法查明:你于2024年8月,未办理城乡规划许可审批,在土地权属你本人的承包地块党味岔路口左侧(X2686118.014,Y34495095.753),修建钢架结构临时大棚。经测量工程师现场勘验、检测,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453.00㎡,地类全部为农用地。其行为属未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。
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、勘验检查笔录、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、不在城乡规划范围内情况说明、占地测绘情况说明、不在村庄规划区内证明等证据为证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“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,应当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。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、市容、安全等的,不得批准。”的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
我乡已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》 (双安罚告字[2024]第004号)和《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》(双安罚听权告字[2024]第004号),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,也未要求举行听证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: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,由所在地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:
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承包地块在党味岔路口左侧的占地面积453.00㎡的钢架结构临时大棚及水泥硬化路面,恢复耕地种植条件。
本决定送达当事人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行政机关(印章)
2024年12月19日
行政执法机关地址:双柏县安龙堡乡安龙堡街47号 邮编:675104
电话: 0878-7817001
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